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数据价值化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公共数据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数据供需对接机制,深化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依法有序开放自有数据资源。鼓励个人、组织通过合法收集、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有序向市场供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