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公共数据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数据供需对接机制,深化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依法有序开放自有数据资源。鼓励个人、组织通过合法收集、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有序向市场供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