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装备、产线、车间、工厂等数字化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利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打通生产经营全过程数据链条,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智能化水平。支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大新一代通信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建设多层次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集成创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