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重点突破关键基础软件,聚力做强高端工业软件,培育发展新兴平台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构建自主创新的产业生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