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实际,统筹做好重大项目推进、企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对接,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集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统筹规划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围绕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装备、工具等方面,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竞争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