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规定,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推进产业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创新,提升产业链创新水平。

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用合作,支持共建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等平台,加强科研力量优化配置,推动科研仪器设备、科研基础设施以及相关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