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能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领域基础设施深度融合,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道路以及附属设施、汽车智能化升级,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