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经济事务实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修改、实施开发区产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组织实施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和创新创业制度,开展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工作;
(五)建立企业诉求受理、反馈机制,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六)负责开展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七)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八)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