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和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开发区的综合评价等工作;科技、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组织申报、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