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定期开展地下管线普查,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现有架空线缆和地面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埋设入地;不能埋设入地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并与城市风貌相协调。
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