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编制主城区缓堵保畅专项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主城区功能疏解,建设完善环绕绿心、三江六岸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网络,加强道路节点精细化设计,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增加公共停车位供给,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缓解主城区交通拥堵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项目、商住混合项目、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楼宇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对外开放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