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主城区有关区域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绿心、三江岸线、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地保护范围应当严格执行《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条例》、《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二)嘉州古城、苏稽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合理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建设控制要求,严格保护自然山水、空间格局、传统肌理、历史风貌和各类文化遗产,逐步修复并串联展示古城墙及其沿线的文物古迹;
(三)张公桥、上中顺、嘉兴路等重要商业街区应当彰显风貌特色,配备实用美观、体现城市文化的城市家具、夜景亮化,合理配置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公厕、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高铁站、高速公路、机场出入口和进港大道等主城区重要出入道路应当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注重景观塑造和绿化美化,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旅游交通引导标识,严格控制沿线的建设强度。
对凌云山远眺峨眉浮影、老霄顶俯视嘉州古城、乐山大佛远眺嘉州古城等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景观眺望的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