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主城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调整后,主城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应当及时修改并公布实施。详细规划依法修改前,与总体规划强制性要求不符的内容,不得作为核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