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总体筹划和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征兵各项工作,其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