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