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拒不改正的规定处罚,并处的罚款金额按照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