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