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