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电梯发生事故的,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