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以及电梯所有权人确定注销的,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电梯使用功能,并在消除使用功能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