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电梯停用的,电梯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停用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经电梯管理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后启用。电梯停用时间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的,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合格后,由电梯管理单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