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查验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证书、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文件,确保其销售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

(三)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四)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