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五条有效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应当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改造、修理单位对其改造、修理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