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相关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立电梯相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