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设立总河长湖长,各河湖分级分段分片设立责任河长湖长,依法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黄河支流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

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应当依法开展黄河支流保护宣传、日常巡查、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