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指导藏传佛教院校、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佛教活动;

(三)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四)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财务管理;

(五)联系、服务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藏传佛教界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六)依法认定或者取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培养和管理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建立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档案;

(七)指导或者主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继位等活动,负责藏传佛教活佛的学经修法及教育管理;

(八)协助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涉及藏传佛教领域的矛盾纠纷;

(九)协助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保护文物古籍;

(十)法律法规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