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