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