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