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