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应当出具。邮政企业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