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条有效新设立的单位需要邮政服务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开始提供投递服务;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可以协商邮件投递地址。单位用户更改名称、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