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八条有效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省内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未作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营业网点每周营业时间不得少于五天且逢赶集日应当营业。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