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优先对开放档案、珍贵档案、民生档案、易损档案和高利用率档案开展数字化工作。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步移交档案数字化成果。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