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征集红色档案活动;推进档案馆同党史、地方志、文化馆、博物馆等单位联动,收集红色档案。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捐献红色档案或者将红色档案寄存档案馆代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红色档案管理,对红色档案保护修复及红色口述历史采录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