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八条有效申请设立自治区高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具有高新区发展所必需的土地资源;(三)具备支撑高新区发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四)具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五)具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六)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设立高新区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