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高新区的设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高新区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