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按“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