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