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