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