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