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