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支持村(居)民、志愿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群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事业人员、法律工作者等定期进网格,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矛盾化解、政策咨询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