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对网格员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或者滋扰、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