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网格员在网格化服务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