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工作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过诿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