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和10联户网格员。

村(社区)负责人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负责所属网格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兼职网格员、10联户网格员由村(社区)党员、小组干部、村民代表、志愿者、物业服务人员及热心群众等担任,协助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网格服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网格员管理办法,由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制定。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