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可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或者奖励、资助、救助学生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