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信贷优惠、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对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给予支持。
税务部门对校企合作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取得的相关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用地进行管理,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