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有序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