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有序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